立院三讀詐防條例提高詐騙刑責 增訂禁奢條款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並增訂「禁奢條款」;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司法檢察機關因調查詐欺犯罪,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三讀通過條文中,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下修高額詐欺的門檻金額,從新台幣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未來詐欺金額只要達100萬元,就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高可併科3000萬元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新增處罰級距,高額詐騙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3億元罰金;對於詐騙金額在1億元以上者,提高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加嚴懲處。

因詐騙集團利用非本國籍人士便利潛逃出境的特性,以及使18歲以下、80歲以上者參與詐欺犯罪的情形大幅增加,因此三讀條文中增訂,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1/2。

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涉及跨國詐騙的太子集團坐擁豪宅、名車惹議,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數發部持續督導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要求參考國際作法加強揭露義務,並建議業者設立在地客服,以協同防詐。(編輯:林家嫻)11412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