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6日電)行政院會去年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重大犯罪「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公布意見書表示,用立法方式永久排除任何個別化審查的可能,恐逾越憲法及國際人權標準所容許的界線,有必要審慎考量。
行政院會去年10月30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人權會今天公布意見書表示,此次修法較現行法律更為嚴峻,主要是為因應「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回應台灣民眾對於社會安全的高度關切,人權會尊重修法所欲追求的目的,但用立法方式永久排除任何個別化審查的可能,恐逾越憲法及國際人權標準所容許的界線,有必要審慎考量。
人權會說,國際人權標準並未要求國家必須讓受刑人當然獲得假釋,而是要求建立一套具正當程序、專業性及個別化評估的審查機制,以判斷繼續監禁是否仍具有必要的刑罰目的,而終身監禁「永久排除假釋」,將使受刑人終其一生均無任何接受審查、重新評估其矯正成效與危險性的可能,監獄的教化與復歸功能形同虛設,也恐構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風險。
對於草案立法理由中援引英國制度,人權會則認為,英國雖有「終身監禁命令」的設計,但制度核心仍在於由法院於個案中裁定「最低服刑期間」,並於期滿後啟動獨立且專業的假釋審查程序,以評估是否仍有繼續拘禁的必要,但修正草案未納入「最低服刑期間」等相關審查機制,與英國法制精神存在落差。
人權會說,台灣已將多項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相關規範也是台灣法院實務廣泛參採,行政與立法部門應參考各國法制與獄政實務經驗,研議更為層級化、刑責相符的刑罰設計,在維護社會安全的同時,確保台灣刑事法制不背離人權保障的核心價值。(編輯:蘇志宗)1150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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