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三讀 社會住宅應至少提供20%婚育宅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明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20%比率,出租給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內政部應建置社宅登記平台,就戶數需求、房型配比等,作為將來擬訂社宅興辦計畫的依據。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今天舉行最後一次院會,下午處理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條文規定,社宅應至少提供4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應提供至少20%比率出租給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

為確保民眾即時掌握全國社宅招租等相關資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內政部應建置全國統一的申請登記平台,並定期統計分析,將其供給區位、戶數需求、房型配比及所需公共設施,作為將來擬訂社宅興辦計畫的依據;中央建置的申請登記平台,得介接地方主管機關的社宅登記平台。

為促進租賃住宅市場資訊透明,經表決後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提案,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公布住宅資訊,其中租賃住宅市場依其形態及屋齡區分「每坪」租金價格資訊,以中位數及分位數方式呈現,並以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物件優先辦理。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第19條之1,明定興辦社宅各年度計畫物件總量中,包租代管以達50%為原則;另增訂第20條之1,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應衡酌當地人口發展及居住狀況,評估社宅使用需求、劃設社宅所需用地。(編輯:林興盟)11501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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