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日電)行政院近日出版「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平等與不歧視個人申訴案例彙編」電子書,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書中完整呈現案例且提供解析,從法制面與實務面引導讀者探討台灣類似事件處理方式,期盼此書能協助公務人員確實落實平等與不歧視的核心價值。
為強化公務人員深入理解歧視樣態、增加識別及妥適處理能力,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與各公約主管機關合作編纂「聯合國人權條約機構平等與不歧視個人申訴案例彙編」電子書,書中搜集6部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條約機構近年審議的申訴案例,載明案例基本資訊、案例內容、審議結果、延伸討論、權利內涵與國家義務、判斷歧視的方法與標準、專業應用的可能性等。
卓榮泰在序文中指出,書中完整呈現案例且提供解析,從法制面與實務面引導讀者探討台灣類似事件處理方式,並進一步思考,若此類情形發生於台灣,公務人員應如何依法妥善處理,期盼此書能協助公務人員在推動各項業務時更清楚掌握人權保障的核心理念,並成為實務運作的重要參考,協助公務人員確實落實平等與不歧視的核心價值,讓人權價值不僅是國際承諾,更能深植台灣社會角落。
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總共9項,其中在台灣已陸續國內化法或已具國內法效力者共有下列6項,包含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此書整理過往條約締結國的申訴人向條約機構所提出的申訴案,例如2015年西班牙加泰隆尼亞警察被宣告為永久性完全失能(permanent total disability),當時的身心障礙醫療評估單位報告不建議這名警察使用武器,也導致他失去公務員工作。這名警察則隨後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委員會提出申訴,質疑職務調整機會遭剝奪、侵害工作權。
雖然締約國解釋,是考量申訴人特殊失能可能因與警察人接觸而惡化,才未安排此名申訴人至警察總局以外地方工作,但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締約國未進行個別化能力評估與互動程序,也未證明是否有申訴人可以承擔的工作,因此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3條、第5條及第27條等規定,要求締約國賠償申訴人申訴的法律費用,且要採取適當措施與申訴人進行對話,評估其承擔職務調整或其他輔助活動的可能性等。(編輯:蘇龍麒)11503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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