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高雄市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1日電)吳姓男子因不滿就讀高中的兒子曠課達100多節課,雙方去年底在住處發生爭吵,吳男氣不過揮拳痛毆兒子造成擦挫傷,結果遭兒子提告,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判3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高雄地方法院審酌吳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他至今仍未取得兒子諒解,據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規定,要加重刑期1/2,但因傷害罪最重本刑為5年,加重後刑度超過5年,所以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吳男被依傷害等罪判3個月有期徒刑,需入監。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男因不滿17歲就讀高中兒子曠課達100多節,去年12月20日雙方在住處發生嚴重口角衝突,結果因氣不過動手揮拳毆打小孩;吳姓少年不甘心前往報警驗傷,並診斷有右前額挫擦傷、左耳後挫擦傷及左耳挫傷瘀腫等,警方也依規定製作筆錄移送。(編輯:陳仁華)11110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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