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華炒股案翁茂鍾等人部分無罪 監院促提非常上訴

中央社  / 台中市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多名監察委員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台中高分院針對「應華炒股案」更審判決改判被告翁茂鍾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無罪,明顯違背法令,監察院12日已通過調查報告,促請研提非常上訴。

監委林國明、張菊芳、王麗珍、蘇麗瓊說,被告翁茂鍾等人涉及的應華炒股案,第一、二審原均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8年不等,但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改依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判處被告等人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得易科罰金。

監委表示,且此案檢察官原起訴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現為第7款)部分改判無罪,檢察官也未再提起上訴,全案定讞。

監委指出,後有民眾向監院匿名檢舉翁茂鍾疑似透過關說,使更審判決就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改判無罪,檢察官竟詭異不再上訴等情,因此展開調查。

監委表示,應華炒股案被告等人謀議訂定底價,支付佣金委託作手操盤,利用集團投資人帳戶買進賣出股票,明顯異於常情,與被告聲稱純為籌錢還債的說法未合,又監聽譯文顯示被告等人確有商談操縱買賣,且操盤期間價量分析異常,綜合各項事證判斷,是否具有操縱行為及意圖,核屬有疑。

監委進一步說,此案確定判決遽以「賣股償債為真」、「應華公司股票為小型股成交量有限」等理由,認定被告主觀上無操縱意圖,與司法實務長期以來綜合客觀行為認定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的判斷基準及學說見解有所不同。

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2日已通過監委林國明等人所提調查報告;監委說,此案判決除有適用法則不當、理由不備等判決違背法令,相關爭議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且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故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編輯:翟思嘉)11110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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