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3線棉被裹屍案 最高法院判徐姓主嫌16年定讞

中央社  / 新竹縣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新竹縣橫山鄉台3線109年間驚傳棉被裹屍案,新竹地院一審依加重強盜及傷害致死等罪判主嫌徐志明18年,高院二審改判16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徐男與彭姓男子因參與詐欺案,在分配贓款產生糾紛,彭男還將徐男轎車典當獲新台幣30萬元,全數花光,讓徐男心懷怨恨。民國109年11月12日,徐男徒手毆打彭男,並持刀柄猛敲彭男頭部,其他同夥以長椅板凳等物毆打彭男,並前往彭男家中尋找財物。

隔天,徐男一夥駕車行經橫山鄉台三線,轉身要看彭男狀況,不慎失控自撞中央分隔島肇事。徐男與同夥將彭男遺體以棉被裹屍,並放置在轎車後座,棄置現場後逃逸,不久被逮。檢方於110年間依殺人與幫助殺人等罪嫌起訴徐男與5名共犯。

新竹地方法院認定,徐男等人行為不構成殺人罪,構成傷害致死罪。依加重強盜、傷害致死及非法持有手槍罪,判徐男應執行18年,5名共犯則遭判1年4月至9年不等刑度。

台灣高等法院改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傷害致死及非法持有手槍罪,判徐男應執行16年,4名共犯遭判1年4月至9年不等刑度,1名共犯死亡,獲公訴不受理。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110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