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陳姓駕駛在國道開車時雙手因拿食物吃而未握方向盤,警察目睹攔停舉發。駕駛不服裁決所開罰1萬8000元興訟。一審以確實有危險駕車,判其敗訴。駕駛上訴,日前遭二審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駕駛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下午4時許,行經國道3號南向路段時,因駕車時一邊開車一邊食用食物,使得雙手拿食物而未放置於方向盤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竹林分隊員警駕駛警車目睹,當場攔停舉發並移送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理。
裁決所裁處駕駛罰鍰新台幣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駕駛主張,他的車子並未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無法在放開雙手情況下,卻能在速限內開在同一車道前進,並保持安全車距,就算他因為飲食需交替換手拿食物或飲水,也都只有短暫幾秒,並非長時間,請求撤銷原處分。
一審審理後認為,本件情形確實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違規行為,駕駛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新台幣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無違誤,本件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駕駛敗訴。
駕駛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二審日前認為,駕駛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111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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