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宜蘭縣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前宜蘭縣警局某派出所陳姓警員貪圖金錢,誆騙婦人37萬元,又於護鈔時詐得老翁40萬元。二審判陳男9年11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
檢警調查,宜蘭一名91歲老翁民國110年1月間到銀行提領新台幣40萬元,欲支付房屋修繕費用,行員見他年事已高,主動向公正派出所提出協助護鈔需求。
陳姓警員將老翁載回住處,得知這筆錢過幾天才會動用,便向老翁佯稱派出所可幫忙保管,等到要支付房屋修繕費用時,會再把款項送到老翁住處,老翁不疑有他,便將40萬元交出。
老翁之後到派出所找陳姓警員打算領回這筆錢,陳姓警員否認曾收過40萬元。警方發覺事有蹊蹺,主動介入調查,並報請宜蘭地檢署偵辦,經檢警清查,發現陳姓警員還涉及另一起案件。
檢警查出,陳姓警員109年11月間偵辦77歲林姓婦人遭詐騙案時,向林女謊稱手上有詐欺集團3條線索,需向林婦借用30萬元作為誘餌,才能引出詐欺集團首腦。
陳姓警員又向林女佯稱,詐欺集團首腦在花蓮,要到外縣市查案,需要再拿10萬元,但林女表示帳戶沒有那麼多錢,僅有7萬元,陳姓警員從林女手中共詐得37萬元。
陳姓警員於兩案合計得手共77萬元已全數花光,東窗事發後,已在110年2月3日離職。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定陳姓警員行為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罪,判刑10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考量陳姓警員與被害人老翁達成和解,但未實際支付賠償金,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罪,改判9年11月徒刑。(編輯:張銘坤)11111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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