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部要求修章程、改選董事 國語日報抗拒獲勝訴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教育部要求國語日報修正捐助章程、改選董事,國語日報社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國語日報社勝訴。教育部提起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教育部於民國106年9月5日認定國語日報社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隨即以法人主管機關角色,要求國語日報修正捐助章程、改選董事。國語日報社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國語日報主張,國語日報社於49年2月17日由國語日報公司全體股東共同捐助成立,成立時未有超過財產總額之50%來自於政府、公營事業、公法人捐助,並非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

教育部則指出,為執行推行國語政策,省國語會依教育部「37年訓令」,由政府全部出資,於37年10月1日完成國語日報社營利事業稅籍登記,45年省國語會主導,暫時以公產作股設立國語日報公司,以及49年改組迄今,各階段的國語日報社均為政府全部出資、經營、捐助的事業機構。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國語日報社成立時未有超過財產總額之50%來自於政府,非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雖然省國語會與國語日報關係密切,但均未能證明政府有無實際捐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

案經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教育部原處分要求國語日報召開董事會修正捐助章程、設置監察人、限定董事之組成與資格並辦理董事改選事宜、變更捐助章程記載之捐助來源等,前揭依民法所定「財團之組織」、「管理方法」等事項,其變更應由民事法院裁定為之,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僅有聲請權,無權逕以行政處分為之。

因此國語日報社訴請撤銷原處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教育部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111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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