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案沒收逾4億美元 汪傳浦兒聲請憲法審查遭駁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拉法葉艦案,最高法院目前裁准沒收汪傳浦家人4億8719萬餘美元,汪傳浦兒子汪家興與3家境外公司不服,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汪男等委任書文件難認合法,裁定不受理。

前特偵組於民國105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上路首日追討拉法葉艦案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的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及3家境外公司資產,本金與孳息共9.6億餘美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沒收汪傳浦家人9億14萬餘美元;高院二審裁定沒收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4920.60美元(約新台幣286億元),應予沒收,雙方均提起抗告。最高法院發回更裁。

高院更一審認定,孳息應從2017年計算,金額為3億4609萬5750.55美元,並認為沒收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無誤,2個金額相加,准許檢察官聲請沒收追徵本金加孳息5億2074萬8645.83美元(約新台幣145億餘元)。葉秀貞不服,再提抗告。

最高法院去年10月間裁定,原裁定關於孳息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裁;原裁定裁准本金1億7465萬2895.28美元部分,抗告駁回確定。最高法院總計裁准追討犯罪所得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約新台幣135億餘元)確定。

汪家興及3家境外公司認為,最高法院2次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因汪家興已出境台灣,3家境外公司的營業處所也均在國外,委任訴訟代理人的委任書文件,均應經台灣駐外館處驗證證明,不過,聲請人無法提供合法的驗證文件,因此裁定不受理。(編輯:方沛清)11112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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