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金管會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高院更三審認定不構成貪污罪,僅依洩密罪判刑6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四審今天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4年6月,可上訴。
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李進誠被控洩漏檢調規劃搜索勁永公司的內線消息給金主林明達,放空勁永獲利,另被控洩漏調查局有關勁永公司資金查核供記者報導,使勁永股票下跌。台北地檢署於民國94年10月間起訴李進誠等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犯洩密、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判處李進誠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遭重判9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僅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
最高法院再度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二審認定李進誠仍構成貪污罪及洩密罪,考量全案爭訟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判有期徒刑6年。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3度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三審109年9月底認定李進誠連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指李進誠只構成洩密罪,但他洩密與讓人獲取不法利益是否有關連性,是否構成貪污罪,有待調查,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案件由高院更四審審理,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1112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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