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北斗鎮長涉貪更一審有罪 依法仍可續任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9日電)彰化北斗鎮長李玄在涉犯貪污圖利罪,二審遭判刑1年10個月,褫奪公權2年提上訴,今年3月被停職,李玄在連任鎮長成功,更一審判決出爐維持原判,但依法仍可續任鎮長。

李玄在2017年因受鎮民請託,要清潔隊陳姓班長讓人傾倒54噸多的拆除建物事業廢棄物,涉嫌圖利,二審依貪污圖利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再則其經營的農藥行涉嫌販賣禁用偽農藥,台中高分院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再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後,今年6月發回更一審,12月27日宣判維持二審原判刑度。

李玄在今年3月被停職,縣府派人代理,而李玄在以無黨籍參選北斗鎮長,連任成功;縣府民政處人員今天指出,依地制法規定,凡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而停職的鄉鎮長,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即不再適用該項規定,依法可續任鎮長,除非判刑定讞,才需依規定解除職務。

李玄在昨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說,自己用參選來捍衛名譽,也會再上訴,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編輯:黃世雅)11112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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