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誠股市禿鷹案判4年半 法院:貪污圖利論罪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金管會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股市禿鷹案纏訟逾17年,高等法院更四審今天認定構成貪污圖利罪及洩密罪,使他人獲不法利益達2000餘萬元,適用速審法減刑,判處4年6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指出,李進誠曾任高檢署檢察官,深知金融檢查秘密及偵查秘密的重要性,竟未謹慎自持,僅因友人交情,連續洩漏應保守的金融秘密、偵查秘密,達成勁永公司股價下跌,使所洩漏的對象因而獲 取不法利益達新台幣2000餘萬元,造成社會大眾對金檢局產生嚴重的不信任感。

更四審指出,從李進誠與同案被告碰面、聚會,及放空(融券賣出)、回補(融券買進)勁永公司股票舉動的時序,參照證人證述及扣案卷內資料綜合研判,足以認定李進誠行為與同案被告放空勁永公司股票最終得以獲利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李進誠行為構成洩密罪、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從重依貪污圖利罪論罪。

合議庭考量,本案訴訟程序歷時17年餘,造成李進誠心理折磨與經濟壓力,以及本案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判李進誠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全案起於,李進誠被控洩漏檢調規劃搜索勁永公司的內線消息給金主林明達,放空勁永獲利,另被控洩漏調查局有關勁永公司資金查核供記者報導,使勁永股票下跌。台北地檢署於民國94年10月間起訴李進誠等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犯洩密、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判處李進誠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高院二審至更三審分別就是否構成貪污罪認定不同,刑度差異大。

高院更三審認定李進誠不構成貪污罪,僅構成洩密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案件由高院更四審審理。(編輯:張銘坤)11112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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