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3日電)台東縣政府教育處楊姓聘僱人員,涉嫌收取賄賂和浮報材料費,依貪污罪起訴,因繳交犯罪所得且不當得利5萬元以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36萬元。
楊姓約聘僱人員遭檢舉,經辦台東縣學校工程和教育處相關工程有收取賄賂情形。廉政署去年7月間發動搜索和約談相關人員後,移請台東地檢署偵辦,台東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日前出爐。
判決書表示,楊員辦理教育處停車場圍籬工程,向廠商收取新台幣1萬元回扣;在辦理三民國小廁所修繕工程時浮報材料費2萬5000元購買濾水器等設備裝設在自家。
法官審酌楊員坦承罪刑,偵辦中繳交3萬5000元犯罪所得,且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2罪合併量處有期徒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6萬元。全案還可上訴。楊員於案發後已離職。(編輯:郭諭儒)11201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