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案 憲法法庭1/13宣判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出嫁的女兒無法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有民眾認為條例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去年言詞辯論後,今天公告1月13日下午宣判。

政府於民國97年間公布施行祭祀公業條例,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而第4條第1項規定後段及第2項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由男系子孫為派下員,若無男系子孫,由未出嫁女子或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為派下員。

「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的獨生女兒李奧於26年出嫁後改名陳奧,李屋於45年間死亡,陳奧也於101年間死亡。「祭祀公業李祿」於103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未將已出嫁的陳奧列為派下員。陳奧的子女陳純美等人打民事訴訟敗訴確定後,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去年10月18日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內政部、專家學者、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列席陳述意見。審判長許宗力庭末諭知辯論終結。

憲法法庭今天公告,祭祀公業派下員性別平等釋憲案,定於1月13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派下權是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的權利。(編輯:戴光育)1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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