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北市前里長鄒桂蓉假藉社區與住宅受損,恫嚇建商沒拿錢處理就無法拿到使用執照,勒索新台幣180萬元得逞。更一審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鄒女6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緣於,一家建設公司自民國101年起在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興建案,鄒桂蓉當時為建案附近住戶,曾以建商施工損害她的住宅與社區為由,要求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暫停核發建商使用執照,並要求賠償。
103年底,鄒桂蓉就任南福里里長後,得知里長職務包括在一般道路施工挖掘的道路挖掘許可證(路證)蓋章,並有對新鋪道路再次開挖的路證申請案出具同意書的權力。
鄒桂蓉向建商恫稱,「你們公司如果沒有拿錢來處理的話,不要想我會簽任何東西,你們也別想拿到使用執照」;建商擔心影響工程進度,因而支付鄒桂蓉180萬元賠償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鄒桂蓉有期徒刑1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路證申請案等同意書並非里長的法定職務,鄒桂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取財罪,判刑2年6月。
二審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鄒桂蓉憑里長權勢,利用電力路證申請要求里長同意及瓦斯路證施工前通知里長的程序,假藉社區與住宅受損事端恫嚇建商,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更一審審酌,鄒桂蓉惡性重大、有辱官箴,犯後否認犯行,案件曝光後已將犯罪所得用於修復社區損害,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180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鄒桂蓉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201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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