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桃園市曾姓男子懷疑林姓女友感情出軌,110年4月間持刀猛刺女友致死。台灣高等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1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曾男與林女曾經同居,但因雙方時常爭吵,林女搬到其他地方居住。民國110年4月21日,曾男發現林女與其他男子合照心生不滿,發私訊質問林女後怒氣難消,開貨車到中壢區林女工作的檳榔攤找林女。
判決表示,曾、林在檳榔攤內爭吵遭制止後,曾男將林女拉到隔壁的薑母鴨店內繼續談判,曾男認為林女關於感情出軌一事並未吐實,且林女迴護曖昧對象,怒氣更盛,持剪刀猛刺林女20多刀後逃逸,林女送醫不治。
曾男到案後否認殺人,辯稱只有刺林女左小腿1刀,堅稱林女身上「其他傷勢都不是我刺的」。法院根據證人證詞、鑑識報告等相關證據,認定曾男行凶。
高院審理後,認為曾男不理性解決感情糾紛,選擇以暴力手段發洩不滿,且犯後矢口否認犯罪,不知悔改、態度惡劣,也未賠償,但考量他是因感情糾紛而衝動犯案,判處1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方沛清)1120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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