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前台南高分院法官兼庭長陳義仲任職法院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情事,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已超過10年追懲期,今天判決陳義仲免議,可上訴。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監察院在民國109年彈劾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調查。司法院人審會110年1月底認定前法官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曾平杉、陳義仲及林金村,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院調查,陳義仲自92年起到100年間,擔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兼庭長。而翁茂鍾為台南地區知名商人,其佳和集團旗下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在86年7月間曾經媒體大幅報導,從87年到103年的10多年期間,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有多起重大矚目訴訟案件,陸續在法院審理中。
監察院查出,陳義仲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包括曾與翁茂鍾或其相關公司訴訟委任律師一起前往與翁茂鍾見面,並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
監察院認為,陳義仲的行為使一般客觀理性第三人由外觀上整體觀察,易產生法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印象,對法官應保有的廉潔、公正、中立形象產生質疑,核有違失,情節重大,去年8月間彈劾陳義仲,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陳義仲行為確有違失,但陳義仲最後違失行為終了於100年6月間,監察院於去年10月才移送本案,已逾10年追懲期間,因此判決陳義仲免議。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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