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開創平台提醒檢察官 律師犯罪應移付懲戒

法務部開創平台提醒檢察官  律師犯罪應移付懲戒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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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部分律師犯罪未被移付懲戒,法務部著手開發平台與其他系統勾接,適時提醒檢察官,若被告具律師身分,所犯罪刑達法定要件,別忘了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整頓司法風紀。

法務部初步規劃新平台,以檢察署內部管理系統與律師查詢系統相互比對以檢核被告身分,如果符合者則出現警示,提醒檢察官依律師法規定處理;目前已進行系統規劃、採購,預計今年可完成系統平台建置。

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指出,律師為在野法曹,業務的執行,攸關委任當事人權益及國家司法程序的運作,具有重大公益色彩。法務部定期舉辦「律師業務聯繫會議」,邀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就律師業務現況進行意見交換。

黃謀信表示,民國109年修正律師法,增訂第73條、第74條規定,律師如犯特定重大的犯罪而遭檢察官起訴者,為保障委任人權益、避免有損司法的威信及律師公益的使命,明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於衡量其所涉情節的輕重,命暫時停止執行職務。

不過,為免審判程序過於冗長,過度影響律師的工作權,如果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第7條所列之罪者,受停止執行職務的律師,即得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聲請回復執行職務。

檢察司律師科科長周元華告訴中央社記者,依律師法規定,律師如果故意犯罪經判決確定或是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將可由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對在其轄區執行職務的律師移付懲戒,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是否懲戒。

記者提問,實務上,檢察官案量大,被告可能不會主動告知有律師身分,檢察官通常在什麼時機點才會發現可將律師移付懲戒。

周元華指出,被告如果不是以律師身分犯罪,檢察官恐怕無法知悉對方有律師身分而有後續移付動作,為避免此情況,法務部已函請各級檢察署促請檢察官注意,並規劃上述新平台,以提醒檢察官,若被告具有律師身分,查明是否符合移付懲戒規定,使違法或行為不當律師即時受到律師懲戒,以維法紀。

依律師查詢系統顯示,在違反律師法74條規定(律師涉犯重罪遭起訴時,檢察官依法將其移付懲戒)近期遭移付懲戒的律師是陳梅欽(前士林地院法官),陳梅欽涉嫌新台幣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一審獲無罪,由二審審理中,他轉任律師後遭移付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他已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尚未決議。

法務部指出,律師遭懲戒的處分可分為除名、停止執行職務、申誡、警告等,其中遭除名及停職處分的資料會永久存在律師查詢系統裡,申誡及警告處分的資料則是存放5年,供民眾查詢使用。

依據法務部近年106年至110年期間累計5年統計資料顯示,共除名5人、停職68人、申誡26人、警告42人。

法務部提醒,律師查詢系統提供律師姓名、照片、所屬公會等資料,可供民眾在委任律師前確認,辨別真、假律師,此系統並提供律師懲戒紀錄。律師查詢系統目前累計點閱達937萬次。

此外,因查詢律師基本資料所顯示的大頭照與律師證照上為同一張,許多人是多年前考取證照,面貌與現今大不同,法務部也鼓勵為便於民眾辨識,律師可以透過法務部網路線上填寫申請單,將原律師證加上新的照片(填寫更換律師證書相片申請書),或是申請換發律師證書(換照片)。(編輯:李亨山)11201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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