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台大教授李篤中未經許可主持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研究計畫,他不服遭教育部裁罰30萬元興訟。一審判撤銷免罰,經上訴,二審認定教育部開罰無誤,逆轉改判李敗訴確定。
台灣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李篤中遭控疑似曾名列2006年中國長江學者獎勵計畫、千人計畫,還曾主持4項中國的研究計畫,總金額逾新台幣1000萬元。
教育部調查後認定,李篤中自民國105年至108年間,未經教育部許可,以中國哈爾濱工業大學名義主持中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研究計畫,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屬陸委會公告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名單。
教育部以李篤中未經許可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合作進行科研計畫,多次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公共利益影響尚非屬輕微,裁處李篤中罰鍰30萬元。
李篤中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名義遭哈爾濱大學學者冒用等理由,請求撤銷裁罰。
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教育部認定李篤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有合作行為已違反規定,無違誤;但教育部以李篤中多次違反規定為由裁罰30萬元,有裁量不當及濫用的違法情形,判判決撤銷原裁罰處分,由教育部另為合法妥適處分。
一審指出,教育部以李篤中於98年至100年間、101年至104年間有2次違法行為,本次(105年至108年)屬第3次違規為由加重處罰;但教育部對98年至100年間、101年至104年間的2次行為,未作成任何行政處分裁罰,李篤中無從對前2次行為提起救濟,教育部不能直接認定李篤中之前已有2次違規行為。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日前認定,教育部原處分已說明李篤中未經許可與大陸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合作進行科研計畫,且多次違法等,並給予合於比例的處罰,並未違背實質平等或比例原則,也沒有裁量濫用等情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李篤中敗訴,不得上訴而確定,即李遭罰30萬元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2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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