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教養院虐死案主嫌判8年10月 死者母:判太輕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6日電)苗栗縣德芳教養院李姓院生遭虐死,一審判處主嫌林姓前組長8年10月、賴姓前助理7年10月、周姓前生活扶助員7年2月有期徒刑,可上訴。死者的母親今天對此表示,判太輕。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李姓院生患有重度自閉症,無法以言語表達,且有雙相情緒障礙、重度智能不足,李姓院生的母親自民國102年起委託德芳教養院全日照顧李生。

根據判決內容,110年7月29日中午12時50分許,李生情緒不穩、躁動,林姓、賴姓被告分別徒手毆打李生耳光及胸、腹、背,並由周姓被告提供按摩拍交由林男拍打李生臀部,毆打完畢即以約束帶綑綁李生雙手,並單獨將李生鎖在寢室內。

判決書提到,李生不久後掙脫,從寢室窗戶跳到走廊,周女等人發現,喝斥李生返回寢室,賴男、林男又分別持掃把、按摩拍進入寢室毆打李生,隨後以束護帶將李生雙手反綁在背後、以紅色塑膠繩捆綁雙腳拘禁。

期間林男等3人無視李生在房內持續反抗、尖叫,也未即時檢查李生身體狀況或補充水份,導致李生身體肌肉處於長時間過度活動、緊縮,進而引發橫紋肌溶解症,併發局部腦實質浮腫、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最後因惡性高熱、代謝性衰竭在當天下午5時許不治。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宋國鎮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法官認定林男等3人涉犯傷害、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且從一重之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論處。

宋國鎮指出,法官考量林男於此案中居於主導角色,犯後飾詞否認犯行,且將管教被害人責任推由其餘被告承擔,犯後態度不佳。

另外,賴男協助施暴、拘禁,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可;周女雖非主要施暴者,但聽從林男等2人指示,遞上按摩拍、繩子等物品及協助關門,犯後態度普通。

宋國鎮說,被告3人均未與被害家屬和解,也未獲家屬原諒,法官判處林姓被告有期徒刑8年10月、賴姓被告7年10月、周姓被告7年2月。

「判得太輕了,達不到懲罰他們的目的」被害院生的母親接受媒體電話採訪時表示,法院審理公布的過程也許只是孩子平日被傷害的一小部分,那種殘忍,實在很難平復家長受傷的心。

死者的母親說,被告等人從頭到尾一點悔意都沒有,「最後罪證確鑿才說了一聲對不起,但是,有用嗎?」因尚未收到判決書,會再與律師商討是否上訴。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規定已於110年8月27日起令私立德芳教養院停辦1年,德芳教養院於停辦處分期滿後,業者曾提出申請復業,但因未達規定要求,確定駁回,目前仍處於停辦狀態。(編輯:戴光育)11203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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