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環保署通過觀塘工業區環評審查後,環保團體及居民興訟主張7名機關委員應迴避卻未迴避並參與環評審議,程序有瑕疵,提告求撤銷環評,一審判敗訴,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桃園縣(已改制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含工業專用港)開發計畫案,環保署進行多次環評審查,包括民國86年間通過審查繼續進行第2階段環評;工業區部分,88年間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工業港部分,89年間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環保署陸續於89年至93年間審核通過工業區開發計畫共3次的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工業區環評評估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也通知原開發單位東鼎液化瓦斯興業公司;環保署另就東鼎公司所提工業區開發單位變更為台灣中油公司,予以發函備查。
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於環評委員會審議期間,主張他們是環評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申請環評委員會的機關委員,包含前署長李應元、前副署長等7人應迴避,且鄰近區域(大潭藻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及白海豚棲息,可見不適合開發。
案經環保署駁回後,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相關環評,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一審北高行認為,環保署為確保環評審查公平公正,訂定迴避規範賦與利害關係人在程序中,有權利申請環評委員及參與審查的專家學者迴避。而原告是原處分利害關係人,有權利申請迴避,環保署有受理並依規定處理。
一審法院指出,原告申請7名機關委員迴避事由,無非是以7名機關委員中的農委會代表李退之,與中油前董事長戴謙均為副總統賴清德台南幫人馬,賴在當行政院長時於專案小組建議「退回」後,仍對外表示力拚9月底環評過關,各機關代表委員必受其指揮而有偏頗。
一審指出,媒體報導內容並不足以闡明7名委員參與環評審查時有偏頗之虞。原告僅憑媒體報導、詹順貴辭職聲明及臉書所述,並以行政院為各機關代表委員所屬上級機關為由,據以推論7名委員應迴避,尚無可採。
一審認為,環評審查結論具有專業判斷性質,行政法院對此專業判斷採取較低密度審查,原則上應予尊重。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主張無理由,判決駁回。
環保團體及居民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陳清芳)11203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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