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殺友拒自首 賴男判13年半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0日電)賴姓男子與初次見面的楊姓男子飲酒爭吵,賴男持刀殺害楊男。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2年,二審認為賴男拒絕友人勸說自首,毫無悔意,改判13年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警方調查,賴男於去年3月在友人屏東租屋處飲酒,席間與楊男初次見面並敬酒,被抱怨態度不佳,雙方起口角,賴男趁楊男走到屋外講電話,將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放進自己的褲子口袋。

賴男待楊男進屋後,雙方又起口角,他持摺疊刀往楊男胸口刺進去,傷及心臟左、右心室,一旁友人報警送醫,楊男不治身亡。

賴男行兇後拜託另一名友人駕車載他逃離現場,並指示友人擦去凶刀上的血跡後丟棄於高雄市山區。警方循線追查於賴男高雄住處拘提到案,經屏東地檢署依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楊男遭殺害時尚值壯年,因賴男一時盛怒,令楊男父親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又賴男行凶後滅證並逃離現場,至今未向楊男家屬致歉與賠償,判刑有期徒刑12年。

案經賴男、檢察官上訴,二審由高雄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過輕,未考量楊男家屬頓失家中經濟支柱的困境;又賴男行兇後,拒絕友人勸說自首,急於逃離現場、徹底滅證來保全自身,蔑視他人生命、毫無悔意,改判刑13年6月。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妥適,日前駁回賴男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203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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