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礦石稅遭業者提告 花蓮縣府敗訴研議提再審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1日電)福安礦業公司不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漲幅過高而興訟,一審福安勝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縣府上訴確定。花蓮縣府回應,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提起再審及聲請釋憲。

花蓮縣府從民國98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最長開徵年限4年,屆滿後自動廢止,縣府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開徵,從最早每公噸新台幣4元逐步調整,105年徵收稅額自每公噸10元升至70元,引起部分業者不滿。

福安礦業公司認為漲幅太大,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30%內等規定,向縣府申請複查、訴願均遭駁回;業者不服將105年至108年間4件課稅處分合計2.5億多元,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自治條例制定,規避提高稅率上限限制,屬恣意立法而違法,判福安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3月30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花蓮縣府發布聲明指出,縣內礦石廠商約30家,其中亞泥、台泥及福安等3家為大戶,除了福安礦業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僅繳納每公噸35元,其餘業者均如期繳稅,105至110年間共徵收50億餘元,絕不會債留子孫。

花蓮縣府指出,礦石稅自治條例是經縣府及議會依地方自治條例辦理,經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獲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實行。

對於判決結果,花蓮縣府認為,裁判疑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後,將與律師團共同研議,依法將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花蓮議長張峻透過臉書指出,花蓮縣府敗訴定讞,要退回業者稅額及利息,龐大的債務該如何支付,要求花蓮縣長徐榛蔚在議會第20屆第1次定期大會說明。(編輯:郭諭儒)11204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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