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某石油氣公司副理坦承行賄 緩起訴處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7日電)嘉義市某石油氣公司工務部被控2年前,為盡速取得道路挖掘許可,對承辦的公路總局工程處人員以禮券賄賂,遭檢舉涉及貪污,嘉檢依工務部副理等3人均坦承犯行,緩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發布的緩起訴處分書指出,嘉義市一家石油氣公司為辦理大業街開發建設案瓦斯管線銜接工程,須向公路總局第五區工程處水上工務段申請台18線16公里處道路挖掘許可。

這家石油氣公司張姓工務部副理、吳姓工務組長及陳姓養護組長希望工務段李姓承辦人員能盡速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於110年1月間向公司申領百貨公司的禮券1萬元,並裝入印有這家公司名稱的信封,放入咖啡禮盒內,透過自來水公司李姓技士,放在水上工務段李姓承辦人員的座位下方。

李姓承辦人員發現禮盒內有禮券,則全數交由政風室人員處理,法務部廉政署據報,則於110年12月間前往這家石油氣公司搜索,扣得百貨公司禮券售出申請單、公關禮品人員名單等,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行求賄賂罪嫌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張姓工務部副理等3人均無前科,且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行賄金額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本應減輕或免除其刑,這3人經司法程序應有所警惕,因此,以緩起訴處分。

張姓工務部副理等3人的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各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

另外,關於轉送禮券的自來水公司李姓技士,檢方調查認為與行求賄賂的構成要件不符,且查無其他證據證明技士犯行,因此,以不起訴處分。(編輯:謝雅竹)11204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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