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麟判刑定讞未入監 沒入保證金300萬元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及人高中前董事長盛天麟被控掏空校產遭判刑定讞,檢方傳喚他到案發監執行以及指揮警方拘提未果,聲請沒入保證金300萬元。一審裁准,盛男提抗告指患多病且沒逃匿,求撤銷原裁定。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及人高中前董事長盛天麟因犯侵占等案件,檢方民國105年間偵辦期間諭令以新台幣300萬元交保,由夏姓女子(具保人)繳納現金後釋放。

裁定指出,最高法院於110年間判盛天麟4年及5月徒刑,全案定讞;檢方聲請就盛男刑度定應執行刑,法院裁定4年3月有期徒刑定讞。

新北地檢署分別發出傳票及通知給盛天麟及夏女,傳喚盛天麟於111年4月1日上午10時到案發監執行,但他未現身。

檢方分別指揮警方分別至盛男在台北市及新北市的住居地拘提無著,其中北市居所,有人簽收相關文書。

新北檢發通知給夏女,要求她應通知或帶著盛天麟於111年10月19日到案,但盛天麟當天仍未現身。

新北檢認定盛天麟逃匿,向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300萬元。一審新北地院裁准。

盛天麟不服,提起抗告並主張,他已87歲高齡,去年7月醫院診斷他罹患尿滯留、攝護腺癌等,於家中休養,每日需自行導尿3次,日常生活仰賴他人照護,警方執行拘提時,有看見他穿紙尿褲及導尿,並非原裁定所述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以及拘提無著的情形,他患有多重疾病,實在沒有逃匿可能性,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審高院考量,依據相關傳票、通知書的寄送送達證書、檢方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等可知,本案既經檢察官合法送達並通知夏女督促盛天麟到案後,盛天麟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早已逃匿無蹤;原裁定沒入保證金300萬元並無違誤。

二審指出,就算盛天麟是因多病而無法到案,但是從醫院診斷至一審去年12月裁准沒入保證金,仍有5個月餘,足讓盛男安排就醫,並妥適向執行機關請求暫緩執行或為請假事宜,但卷內並未見盛男請求暫緩執行或請假的相關資料,且是否准予暫緩執行,檢察官既有裁量權,則於檢察官表示准許前,抗告人仍應遵期到案,並可於到案後再予說明須暫緩執行的緣由,檢察官也不無准許的可能。

二審認定,警方於盛男住、居所執行拘提,但其已不在而不知去向,有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憑,若盛男確有因病於家中休養的事實,豈會「不在拘提處所而不知去向」,因此日前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4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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