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臂遭疑不符捷運限建規範 中市府未審核塔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蘇木春台中17日電)台中捷運事故,事發工地的塔式起重機(塔吊)旋轉範圍在捷運上方,遭質疑不符限建規範。台中市政府今天表示,規範無明定高空吊臂旋轉範圍,由職安署審定核准,交通局未審相關計畫。

台中捷運10日撞上興富發建案從31樓高大樓掉落的塔吊吊臂,最終造成1死10傷。

前立委陳柏惟昨天在臉書(Facebook)發文表示,「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定,捷運路線往外加6公尺,屬於「禁建範圍」,禁止一切工程。往外加50公尺,屬於「限建範圍」,施工需事先審核、途中監測,以免影響捷運系統安全。

陳柏惟表示,事發的建案基地邊緣,大約離捷運高架橋15公尺,屬於「限建範圍」,在2018年台中市長盧秀燕任內許可變更建照,2019年開工。

他指出,根據限建辦法規定第21條規定,限建範圍內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鷹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未依規定執行安全防護措施,有侵入禁建範圍內之虞者,捷運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停工或限期改善。

陳柏惟說,他研究圖面後發現,案發建案裝設的是塔式起重機,吊臂大約有40米長,起重機旋轉時延伸範圍,不止會碰到捷運禁建線,還會碰到捷運軌道正上方。

陳柏惟提到,根據高雄市政府捷運局的禁限建說明公開文件,「起重機」旋轉的最大延伸範圍,也要符合禁限建規範。如果依照高雄捷運局的審查標準,興富發建案起重機安裝的位置和種類,很難通過高雄市的禁限建規範。

但根據台中市政府訂定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總說明」文件中,對於「起重機」部分未明訂相關規定。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透過文字稿表示,「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規範臨捷運開發或是建築行為,立法精神首重地下開挖行為,對於捷運設施安全的影響,避免因為施工造成墩柱傾斜、塌陷等安全疑慮,對於高空塔吊作業墜落風險並無監測要求。

至於陳柏惟指吊臂位於捷運軌道正上方違反規範,交通局說明,禁建限建辦法主要規範開挖過程中的施工機具,需有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傾倒或散落有侵入禁建範圍內,或是危害到捷運基礎安全,並無明定高空吊臂旋轉範圍。另外,高空作業塔吊機具等相關施工計畫,依規由勞動部職安署審定核准。

台中市交通局副局長江俊良告訴中央社記者,當初審核案件是否符合禁建限建辦法時,收到的施工計畫中未提到吊臂施工的相關訊息,因此這部分未進行審查。

勞動部職安署中區職安中心主任李文進告訴中央社記者,高度80公尺以上工地,開工前需要向職安署提出工程計畫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才能開工。

李文進指出,職安署正在就這項塔吊工程在開工計畫中有無說明,會調查實際施工情形與當初申請的施工計畫有無不符,而因塔吊作業有占用道路情形,施工單位也應向交通局提出交維計畫,職安署將儘速完成調查報告,如有違反職安法將裁罰30萬元,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交通局提到,事故發生後,經調查建設公司有提出地面交通維持計畫,但事後發現實際施工範圍與申請範圍不符,已交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調查,研議後續裁處。

中市府表示,台中市長盧秀燕除全力協助事故受害者解決問題,並針對此重大事故,認為中捷公司責無旁貸,除向受害者致歉,也立即採取5大精進策略,包括應變SOP三改進措施與2設備優化方案,不讓這樣的事情再發生。

交通部政務次長胡湘麟昨天現勘中捷時表示,大眾捷運系統的周邊禁限建辦法,台中市政府有細部執行規定,全台捷運周邊施工或營運中的路線,2週內將檢討相關規定。(編輯:郭諭儒)11205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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