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殺人罪在大陸服刑19年 72歲男回台判15年免執行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5日電)林婦與友人羅男、陳男共謀殺害前夫詐領保險金,林婦及羅男先後被判無期徒刑,陳男在大陸被捕判刑去年底回台;彰化地院今天判陳男徒刑15年,因72歲陳男在大陸已服刑執行19年,諭知不用執行。

民國88年7月,陳男需錢解決積欠羅男的債務,林婦又因對前夫懷恨在心,想殺害前夫詐領保險金,林婦於是與羅男、陳男合謀,隔年將人騙到大陸旅遊後再僱用殺手殺人,詐領保險金新台幣3000萬元。

案發後,林婦及羅男被依殺人等罪起訴,92年被判無期徒刑定讞,但陳男在大陸被捕,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後經減刑8次,於108年8月14日執行期滿釋放,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從108年8月至去年8月,陳男去年12月底回台。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判決書,陳男89年涉犯殺人及偽造文書等罪,追訴時效為25年,而被告為解決債務,共謀殺害被害人,企圖詐領保險金,犯罪手段實屬殘暴。

不過法官認為,被告審理時已有悔意,在大陸地區被羈押及執行歷時約19年3月,執行完畢後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在大陸地區從事教會及社會服務活動,考量被告今年已72歲、年事已高,目前無業須依靠女兒接濟,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法官衡量被告在大陸實際執行刑期已超過台灣假釋門檻,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規定,諭知免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205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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