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日籍男子白井寬之騎單車行經中橫九曲洞西側隧道口附近遭落石砸死,他的父母向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訴請國賠。一審遭駁回,二審判賠468萬多元。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白井寬之原定於民國106年9月10日在花蓮太魯閣參加一項挑戰賽,同年9月9日上山試騎自行車賽事路線,行經台8線中橫公路九曲洞西側隧道口附近遭落石重擊不治。
白井寬之的父母認為,負責公路養護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未善盡責任,提出國家賠償。
一審的宜蘭地方法院採信工程專家意見,認為這件事故的落石掉落高度至少100公尺,也非來自事發路段邊坡,實屬猝不及防事變。
一審也認為,事發處沿線地質不穩,屬於天險路段,非防護網或防石柵可完全阻擋落石,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在附近已設置「注意落石」標誌,足認已善盡相關責任,判決家屬敗訴。
案經家屬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負責公路養護,發生事故的九曲洞隧道出口處有延長加蓋明隧道,並在明隧道上方鋪蓋保麗龍用以緩衝落石砸落;附近邊坡設有落石防護欄,落石防護欄已有多處遭落石砸毀痕跡,顯見事故路段為高風險落石路段。
二審指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應依道路特殊性,採取維護通行安全的相對應設施,使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道路無往來危險,但明知事發路段上方邊坡有落石危險,卻未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就設置防範落石設施有欠缺,以致白井寬之發生事故,二者間有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應賠償白井寬之的父母精神慰撫金各新台幣200萬元、白井寬之在台醫療費及火化費共新台幣29萬餘元、白井寬之父母在日本支出殯葬費用169萬餘日圓(約新台幣39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確定。(編輯:戴光育)11205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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