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王忠義涉嫌弒母,一審有罪,二審、更一審無罪,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未說明變更起訴法條與事實的理由,今天第3度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王忠義,但更二審改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罪刑,並未說明逕自變更起訴法條與事實的理由,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論處罪刑,更二審變更起訴法條,改依過失致人於死論處,但過失致人於死罪不得上訴三審,因程序不合法而駁回王忠義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3年間,王忠義、妻子陳麗雅被控因不堪長期照顧父親,涉嫌於同年5月30日將父親強行載離醫院後,持不明鐵器敲打頭部致死,再將屍體棄置北港溪床。
此外,王忠義夫婦又涉嫌因長期無業及積欠卡債新台幣50萬元,先在103年8月為母親投保50萬元保險,同年10月5日利用帶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遊玩機會,將母親推落溪中並強壓入水溺斃。
其中王妻一、二審都判無罪已確定,另王忠義被控殺父部分,一、二審也無罪確定。但弒母部分,一審南投地方法院認定王男有罪,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因無直接證據證明王忠義殺害母親,改判王男無罪;經檢方上訴三審,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109年6月仍判王男無罪,第2度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二審111年5月認為,王母有智能障礙,案發當時欲找地方在溪邊如廁,王男負有照顧母親的義務,卻造成王母溺斃死亡,因此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男1年2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第3度撤銷發回更審。(編輯:方沛清)11206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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