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4日電)藝人雞排妹因認為大腿曾抽脂做壞要補救,向手術的高雄元和雅診所提告撤廣告照,結果反遭診所求償300萬。一審認侵害元和雅商譽判賠90萬元,高雄高分院今天逆轉判免賠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改認定雞排妹未侵害商譽,判決免賠半毛錢,全案定讞,詳細判決理由仍待法院稍晚公布。
一審判決指出,本名鄭家純的雞排妹曾在個人臉書發文指出,「我的大腿做過兩次抽脂手術,因為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導致得再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並向當年合作抽脂的高雄元和雅診所提告,要求撤掉診所門口柱子廣告照,求償新台幣150萬。
元和雅醫美整形集團委任律師葛光輝民國109年底出面召開記者會指出,雙方合約並無載明照片授權使用期限,不會撤下。另針對雞排妹提到「抽脂手術做壞了」部分,葛光輝也前往高雄地方法院反告雞排妹,求償名譽損失300萬元。
葛光輝當時指出,雞排妹多年前和診所簽訂肖像權發表合約,合約中委請雞排妹應擔任診所見證人,配合療程提供術前、術後的拍攝照片供診所刊登。診所並免費提供雞排妹大腿抽脂服務。
葛光輝說,雞排妹抽脂後在民國101年8月出版個人寫真集「十八歲的禮物」,裡頭還大幅標註「感謝元和雅,好喜歡現在的自己啊」,並在該頁附上修長雙腿照片,可見她對抽脂手術成果十分滿意,也對元和雅表達感謝之意。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依據雞排妹當年在寫真集內頁寫下「感謝元和雅,願意為了喜愛我的你們,做很多的努力,讓自己能夠更完美的呈現」等語,據此認定若當年手術已造成其大腿異樣,應該不會發表這些感謝詞,且從其提出的照片等證據中,看不出有大腿肉眼可視凹凸不明等。
合議庭考量雞排妹身為具一定知名度演藝公眾人物,卻在個人公開臉書發表負面言論,可認高雄元和雅診所商譽權確實受侵害,進而導致民眾不願前往接受醫學美容服務,且因她始終未盡查證義務證明,據此判賠應賠償元和雅診所90萬元。(編輯:謝雅竹)11206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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