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前士林地院法官陳梅欽被起訴涉嫌詐領加班費,另有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高院今天宣判,仍認為全案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可上訴。
全案起於,陳梅欽自民國84年起擔任法官,因不實報加班、騷擾部屬,108年間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後轉任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110年決議將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可請求覆審,尚未確定。
士林地檢署110年以陳梅欽涉詐領加班費新台幣6136元,又有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依詐欺取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陳梅欽案發前後各月結案數量,都在士院民事庭平均之上,若非確有加班事實,當無從長期將辦案績效維持在高於同儕平均的水準,又檢察官無法舉證,難以認定陳梅欽申報加班費有不法意圖。
一審指出,陳梅欽被民眾檢舉收賄的內容空泛,因檢察官無法證明陳梅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圖利等罪嫌,因此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不能排除陳梅欽填報加班天數為便宜行事,導致與實際加班日期不符;又檢察官未積極查證,僅認為陳梅欽虛報加班費,便要求陳說明財產來源,不符合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二審指出,雖然法官評議委員會評鑑決議書認為陳梅欽有「超額提領現金,再分批存入自己或配偶帳戶」、「就貸款目的說詞反覆」的可疑行為,因此認定陳梅欽違反法官工作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但從陳梅欽於101年至107年間確有銀行貸款等款項來源,難認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仍判決陳梅欽無罪。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6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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