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被控貪污遭判刑確定,法務部廢止她的律師證書,她不服興訟,主張僅領證書,未執行業務,並無損害律師信譽,請求撤銷原處分。法院日前判她敗訴,可上訴。
陳玉珍被控自民國88年擔任板橋地檢署(已改名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期間,收受電玩業者賄款,金額高達新台幣2300萬元。最高法院108年間判陳玉珍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定讞。
判決指出,法務部110年間函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獲函復有關陳玉珍的律師證照,依法應予廢止;法務部函詢陳玉珍陳述意見獲函復後,法務部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認為陳玉珍有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情形,符合「律師法」應廢止她的律師證書。
判決指出,法務部在110年11月間做出原處分,廢止陳玉珍的律師證書,並應自文到後2週內返還律師證書給法務部,未返還者,依法註銷之;陳玉珍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陳玉珍主張,她僅領有律師證書,從未加入律師公會,也未實際執行律師業務,自無可能在執行律師業務時犯罪,無從事律師行為,無生損害律師信譽的情形,因此法務部不能廢止她律師證書。
陳玉珍還說,律師法於109年的修正顯然有意針對她,該次修法未制定過渡條款或採取任何合理的補救措施,直接做出廢止規定,侵害她已合法取得的權益,且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新修正的律師法,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公益,與律師工作權的保障,並未使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務部依法做出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決陳玉珍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6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