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雕刻店因鄰居失火獲賠830萬 業者嘆拿不到錢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3日電)王姓女子110年在彰化縣秀水鄉經營小吃店用火不當引發大火,延燒一旁雕刻店、家具店,遭雕刻店求償830萬元,法院日前判賠。但業者今天無奈說,王女沒錢,一毛都拿不到。

來自印尼的王姓女子在彰化縣秀水鄉彰鹿路承租店面經營小吃店,民國110年7月1日上午8時許,王女使用瓦斯煮飯後未將控制鍵拉起關閉火源,也未將瓦斯鋼瓶確實關閉,造成瓦斯洩漏遇火源引燃,延燒周邊可燃物,火勢向四周擴散,最後造成相鄰5間店面燒毀。

刑事部分,王女111年6月遭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民事賠償部分,經營神桌、神轎製造及檀香、沉香、工藝雕刻品買賣的陳姓業者原求償新台幣8500萬元,審理言詞辯論時,業者同意以830萬元計算,法院5月底判決如數賠償。

「拿不到錢啦」陳姓業者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王女離婚、要養育小孩,並表示沒有錢,雕刻店內有檀香、沉香、工藝雕刻品等,價值就近2000萬元,加上機械設備、廠房等,總值逾8000萬元,他求償830萬元,是因重建已花費近600萬元,加上設備200多萬元,共800多萬元,他向法官說「給我這些就好」。

陳姓業者說,求償太多,拿不到錢也沒用,雖然法院判決賠償,但實際一毛錢都拿不到,只有拿到一張債權憑證,無奈又能怎樣;彰化福興鄉長蔣煙燈也是受害地主之一,他今天說,已放棄追究,因為王女也是「辛苦人」,幸好整件事只有財損、人平安就好。(編輯:郭諭儒)11207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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