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醫療器材商鼎興貿易負責人何宗英涉向永豐銀行詐貸鉅款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銀行法的詐欺銀行罪,判刑6年10月,犯罪所得2億5359萬多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
醫療器材商鼎興貿易負責人何宗英涉向多家銀行及民間公司詐貸,台北地檢署先後2波起訴何宗英等人,一審均判有罪,由二審審理中。北檢另查出鼎興向永豐銀行詐貸新台幣18億餘元,第3度起訴何宗英等人,案件由台北地院審理,今天宣判。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被告何宗英實際綜理、主管鼎興集團的營運事務,涉嫌以鼎興集團旗下公司名義偽造買賣合約,再以鼎興貿易公司負責人的名義向永豐銀行申請動撥貸款、變更貸款條件,並願擔任連帶保證人。何宗英客觀上確實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主觀上也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
北院審酌何宗英身為鼎興貿易公司的代表負責人,且為鼎興集團實際負責人,為圖己利竟長期以偽造合約、協議等私文書,並持非屬集團實際交易往來所取得支票等方式施以詐術,向永豐銀行詐取鉅額款項,以及詐得免除提供足額擔保的財產上不法利益,造成永豐銀行受有損害,嚴重破壞金融體制及社會經濟秩序。
合議庭考量,何宗英因本件犯行實際獲取犯罪所得逾6億6990萬多元,扣除已償還被害人部分外,剩餘尚未清償仍有2億5359萬多元,依銀行法的詐欺銀行罪,判他6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2億5359萬多元,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應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
此外,何宗英被控民國97年至105年間涉嫌偽造公司不實合約、發票,以融資貸款為名向13家銀行、6家民間公司詐貸,共得手37億7488萬7400元部分,一審遭判18年徒刑;遭控以不足擔保品向華南銀行及工銀租賃公司貸款,違反關係人授信,導致呆帳6億餘元部分,一審判刑9年2月。2案均在二審審理中。(編輯:孫承武)11207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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