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偽造文書等罪 行政執行署前副署長無罪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陳姓男子欠繳罰單致祖厝遭法拍,自訴時任副署長陳盈錦等3人偽造文書。一、二審均認為罪證不足,判處陳盈錦等人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男上訴,陳盈錦等人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男子陳青旭未繳交通違規罰單新台幣1萬8000元,名下的3樓透天祖厝於民國109年間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拍賣,以新台幣135萬5400元拍定。

陳青旭聲明異議,宜蘭分署重新調查發現,原本的1層樓木造房屋已滅失,現有的3層樓是違建,無法辦理移轉登記而撤銷拍賣程序,回復查封狀態,也退款給原拍定人及通知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撤銷原拍定人的所有權移轉登記。陳青旭隨後到基隆監理站繳清罰單。

陳青旭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指宜蘭分署許姓書記官、基隆監理站吳姓人員偽造查封公告封條,並在他房屋門口張貼查封公告後拍照,供陳盈錦(現為屏東地檢署檢察長)在接受採訪時出示照片,3人涉嫌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此外,陳青旭另指控陳盈錦接受媒體採訪時,為澄清執行合法,竟透露與本案無關的酒駕紀錄及欠繳健保費、所得稅而遭開罰單等情事,涉嫌加重誹謗。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許姓書記官等人並無偽造查封公告,陳青旭所提出的積極證據,也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判決陳盈錦等3人無罪。

案經陳青旭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陳青旭上訴僅爭辯原審證據取捨、心證裁量,並未提出任何補強證據,無從認定陳盈錦等人有罪,仍判決陳盈錦等3人無罪。

二審指出,陳盈錦等人被控偽造文書、加重誹謗部分,陳青旭如不服判決,得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即因本案經二個審級無罪,要提起上訴,須指出本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訴。

陳男上訴三審時主張,本判決符合速審法第9條,並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第3724號判決佐證,且指摘原審審判長未逐一提示證據供他辨認。

最高法院認為,陳男引用的司法院解釋是關於法院審判刑案時,就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應遵循證據法則;另陳男引述的最高法院判決,也均未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本案不符合速審法第9條限制且上訴不合法,駁回陳男上訴,判決陳盈錦等人無罪,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207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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