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中油大林廠修護組和工務組王姓、佘姓工程師承辦採購招標業務,收取回扣新台幣828萬多元,一、二審依貪污罪判刑王男12年、佘男10年2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調獲報,指中油大林煉油廠儲存石油化學品油槽,依使用情形每5年須開槽檢查,並辦理油槽內的可撓性泡沫軟管等採購業務;有廠商為壟斷採購標案利益而共組圍標集團,以不參標、單純供貨、陪標等方式營造競標假象。
檢調查出,王男為修護組工程師,自民國97年起辦理修護組採購業務,佘男是工務組工程師,於102年至104年負責油槽檢修採購業務;王、佘2人於任內涉嫌多次收賄並洩密、包庇圍標集團,王男收賄金額約673萬多元,佘男收賄155萬多元。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王男、佘男為貪圖一己私利,就經辦的採購標案期約、收受相關廠商賄賂,所為誠屬非議,應予非難,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王男12年有期徒刑、佘男10年2月徒刑,各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均沒收。
案經王男、佘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王男、佘男破壞政府採購公正性並減損採購制度節省公帑功能,實屬不該,雖然王男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堪見其悔悟之心,但佘男否認全部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男、佘男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完備,量刑妥適,王、佘2人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207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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