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高雄市議員邱于軒丈夫張簡正偉多次投標承攬中小學營養午餐食材案,因未表明身分關係遭監察院依利衝法處罰140萬多元,他提告抗罰。法院認為監察院開罰有理,判他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於2019年及2020年間代辦多間高雄巿立中小學營養午餐食材採購標案,邱于軒的丈夫、食品商張簡正偉投標,在南北貨類獲得標案;另有幾間中小學自辦午餐採購標案,張簡正偉投標後,在雜貨類獲得標案;張簡正偉共獲26個標案。
監察院認為,得標食材行及冷凍食品公司的負責人均為張簡正偉,他未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議員配偶的身分關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依26個標案各裁罰新台幣5萬元至8萬5000元不等金額計算後,分別對食材行及食品公司裁罰124萬5000元及16萬元。
張簡正偉不服遭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消合社辦的採購案是受各級學校委託,非市議會監督的範圍,且妻子邱于軒在市議員實際執行職務內容,無從對消合社有指揮、監督,應不符利衝法的裁罰要件,就算認為他符合裁罰要件,原處分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此件消合社經高雄市立中小學校等委託辦理午餐食材採購時,消合社於受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應受委託學校的監督,一併受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議員的監督;而其它學校以補助預算所自辦的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也受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議員的監督。
判決指出,張簡正偉於監察院約詢時陳述「我確實有填寫揭露表,檔案存查或歸檔都是他們內部的事情,不能因為消合社的疏失而誤陷我。」可知張簡正偉於投標時即已知悉利衝法有關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的規定,但仍未於投標時提出揭露表,明顯違背利衝法規定。
判決表示,監察院以原處分就26件採購交易行為分別認定應處罰鍰金額,並無違誤,原處分未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張簡正偉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決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7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