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蘊泉庄飯店劉姓執行董事、何姓特助遭控夾帶親友,提報不實高風險工作者供造冊打疫苗。士檢依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起訴。士院認為劉、何罪嫌不足,日前判決無罪。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新北市淡水區蘊泉庄飯店於民國109年經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核定為防疫旅館,觀旅局於110年通知陳報「實際執行居家檢疫工作之第一線人員等高接觸風險工作者」名單,以彙整造冊優先施打疫苗名單。
起訴指出,執行董事劉男為讓親友優先施打疫苗,將14名親友資料交給特助何男,授意列入高風險工作者名單;何男另將自己的9名親友,連同劉男提供的14人資料,一併列入高風險工作者名單。
檢察官認為,劉男、何男明知23人都不是飯店職員,卻在名單的工作單位中將23人登載為備勤,在工作內容欄則登載為送餐、消毒、預備替補離職員工等,並將名冊陳報給觀旅局承辦人員造冊,觀旅局人員再將名單提交給交通部觀光局,去年11月依刑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起訴劉、何。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劉男、何男均否認犯行;劉男辯稱,他不清楚施打疫苗的程序,當時傳親友名單給何男,僅想確認名單成員是否符合施打資格;何男辯稱,他不負責彙整飯店疫苗施打名單,他與觀旅局承辦人員是朋友,私下將名單傳給承辦人員,覺得不妥有表示要撤回,並未造成新北市政府損失。
士院判決指出,參酌蘊泉庄飯店員工證詞、新北市因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防疫旅館接待居家檢疫者作業指引,認為劉男、何男確實未實際從事飯店防疫工作業務,也非負責彙整各部門苗施打名單並提交觀旅局的人員。
士院認為,即便劉男、何男於蘊泉庄飯店服務,但劉、何的業務範圍不包含防疫工作,也未經飯店同意或授權來製作施打疫苗名單,非屬於從事防疫工作業務之人,因此難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日前宣判劉男、何男無罪。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8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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