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炒作TDR判刑入獄 鄒官羽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采陞資產管理負責人鄒官羽因炒作TDR判刑3年2月定讞,入監服刑完畢。鄒官羽聲請再審並主張TDR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被高院駁回。鄒官羽提起抗告,日前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全案起於,民國100年7月間,新傳媒集團控股有限公司(104年4月20日更名恒大健康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交易代號:910708)即將上市。

鄒官羽先參加詢價圈購,並意圖抬高新傳媒TDR交易價格並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以他人名義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及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相對成交。

鄒官羽自100年7月19日上市交易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操縱新傳媒TDR,藉此影響市場價格、秩序並誤導其他投資人決定。鄒官羽虧損新台幣387萬9112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交法高買證券罪,判處鄒官羽3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鄒官羽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悟之心,改判處3年2月徒刑。鄒官羽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鄒官羽入監服刑完畢。

鄒官羽出獄後以有新證據為由向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鄒官羽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鄒官羽提出金管會、監察院、學者的綜合意見及媒體報導,主張TDR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發行,屬台灣有價證券,非證交法及財政部所規定的外國有價證券,因此原審判決缺乏適法性,無從認定他涉犯操縱市場的刑責,請求傳喚學者作證。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且鄒官羽提出的相關新證據與本案無涉,也非屬刑法所指之新證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因此無傳喚學者作證的必要,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編輯:李錫璋)11208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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