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發票申請刑案工作費 員警被判休職6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楊姓員警任職刑事警察隊小隊長期間,涉嫌以不實發票請領刑事辦案工作費,台中地方法院判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懲戒法院判決楊男休職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原本任職台中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小隊長,他於民國108年間利用偵辦走私案的機會,以先前向海產店及小吃店所取得的空白收據,虛偽填載誤餐費用,向總隊申請刑事辦案工作費用,總計新台幣數千元。

案件曝光後,楊男被檢方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楊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楊男未上訴而確定。內政部將楊男移送懲戒。

楊男答辯表示,他因情資需要與線民接洽並墊付相關費用,當下未取得單據,才以此方式核銷,絕無中飽私囊,他對自己的違失行為深覺慚愧,後悔不已,他服務公職已34年,即將屆齡退休,從警多年來,積極偵辦案件,希望法院輕判。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楊男所為影響公務員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審酌楊男已坦白認過等,判決休職6月。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雅淨)11208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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