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銬偵訊被認不正方法 竹縣警局函請司法院解釋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14日電)高雄1名涉販毒男子警詢坦承犯案,但指稱偵訊時他未卸下手銬,高雄地方法院認定為不正方法。竹縣警局今天指出,此案引起基層執法疑慮,將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解釋。

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毒,警詢時坦承不諱,但到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翻供,且指稱偵訊時被上銬。法官認定,做筆錄時未卸下手銬為「不正方法」,加上證人供詞前後不一,判李男無罪。

此無罪判決一出,有員警在社群媒體臉書(Facebook)貼文表示,不上銬人若出事跑了,有再辦警察縱放人犯等疑慮。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依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審酌相對戒護能力及所犯罪名,得對犯嫌使用警銬,這同時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與在場人員安全。

新竹縣警察局長林信雄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過去曾有涉嫌毒品案件男子在警車上假裝嘔吐要求解開手銬後,不僅要搶警車與警槍,甚至攻擊警方造成危險的真實事件。

他指出,若等到犯嫌意圖抗拒、脫逃、自傷或攻擊時,警方才加以使用戒具,可能已造成員警受傷,或人犯脫逃等情況,為避免造成基層員警顧慮,竹縣警局也通知並支持所屬員警能以自身安全及案件安全為重,大膽、合法使用相關戒具。

林信雄表示,竹縣警局將以第一線執法機關立場,函請司法院建議研議適當解釋,盼能有所遵循,維持執法秩序。(編輯:戴光育)11208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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