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李姓男子於110年間在台北市萬華區步行闖紅燈穿越道路時,騎乘機車經過的劉姓男子閃避不及,撞上李男後倒地受傷。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李男應賠償劉男新台幣26萬餘元。
判決指出,李男於民國110年3月4日晚間10時許走路行經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與開封街2段交叉路口,貿然步行闖紅燈穿越中華路,當時劉男正好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撞上李男。
劉男旋即人車倒地,造成劉男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顏面骨骨折、右鎖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等傷害。劉男被送進醫院急救、住院,同年4月26日才出院。
劉男對李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刑事部分,北院審酌李男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分,劉男請求李男支付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用、不能工作及薪資差額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66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劉男可以請求的賠償金額為53萬餘元,但根據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劉男騎乘機車超速行駛也是肇事原因之一,須負50%責任,判決李男應賠償26萬餘元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8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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