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家屬不願被二度傷害拒國民參審 士院裁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賴姓男子酒駕逆向行駛撞死蘇姓婦女,成為士院首件國民法官案。蘇婦家屬以不願受到社會關注為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賴男以已認罪為由也拒絕國民參審。士院日前裁准。

全案起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賴姓男子於今年1月30日晚間7時許,於新北市汐止地區與友人共同飲酒後仍駕車,行經汐平路一段往汐止方向時,於途中撞死1名欲穿越馬路的蘇姓婦女。

當時警方對賴男進行酒測,酒測值達0.57毫克,依法移送偵辦;士檢依違反酒駕致人於死罪起訴賴男,也是士檢首宗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

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賴男日前遞狀,即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主張不行國民參審,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

賴男及辯護律師主張,他已認罪且不爭執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引用法條,依據檢察官補充理由,賴男犯行合於自首要件,即有可能減刑,因此本案於量刑上不具重大爭議,請求無須國民參審。

蘇婦家屬則說,不希望本件因國民參審,造成家人承受社會高度關注的壓力,預料未來將被媒體報導,影響家人們的心理療傷止痛,而對家人們造成二度傷害,因此請求拒絕國民參審。

士院指出,雖然檢辯雙方對量刑有歧見,但維護人性尊嚴及建立溫暖而富人性的司法訴訟制度,是憲法上的誡命,不能漠視死者家屬於審判中,渴求寧靜不受外界干擾以撫慰心靈創傷的殷切期盼,因此裁定不行國民參審。可抗告。(編輯:陳政偉)11208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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