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遞補當選新竹縣議員范振龍被控議員選舉時請託宗親現金買票,一審依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並緩刑。二審今天改重判3年2月徒刑,不給緩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范振龍於民國111年9月間登記為111年新竹縣第2選舉區縣議員候選人,但他為求順利當選,竟請託宗親范秉興在新竹縣湖口鄉進行現金買票, 范秉興也請他人協助買票,以每票新台幣500至1000元不等現金向多人買票,約定須在111年縣議員選舉中投票給范振龍。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范振龍2年、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4年,扣案的賄賂9萬5500元沒收。范秉興1年6月、緩刑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審理期間,范振龍等人均坦承賄選犯行。
二審今天認定,范振龍、范秉興以交付賄賂的方式企圖影響選舉結果, 他們行為嚴重破壞選舉制度選賢舉能的良善美意,也影響民主政治基石的建立,范振龍、范秉興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規定的適用。
二審指出,原判決以范振龍、范秉興具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事由,並不恰當;范秉興如實交代買票經過,使檢調單為能查獲賄選的候選人(即被告范振龍)。
二審今天依同罪判范振龍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范秉興1年8月,緩刑4年。可上訴。
此外,范振龍6月間正式宣誓就職後,新竹地檢署日前已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編輯:張銘坤)11208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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