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9日電)豐原客運陳姓司機去年底開公車左轉時,輾斃過馬路的李姓女子及1歲男嬰,僅伊拉克籍丈夫倖存。台中地院依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加重其刑,以過失致死罪判1年4月,可上訴。
111年12月27日深夜,台中市李姓女子與伊拉克籍丈夫推著坐嬰兒車的1歲兒子過馬路,行經北區學士路與英才路口時,遭左轉的豐原客運280路公車撞上,李女與兒子送醫不治,伊拉克籍丈夫則受輕傷。這場車禍被視為「行人地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中指出,陳男坦承過失並指出,沒有看到人,不是故意去撞。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陳男,因陳男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人受傷及死亡,請法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至1/2。
台中地院認為,陳男開公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卻未禮讓造成死傷,依道交條例加重後,應構成刑法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過失傷害罪,考量李男犯後自首予以減刑。
法院表示,陳男駕駛公車貿然左轉肇事,造成季男的妻兒死亡,創傷難以平息,至今未與被害家數和解,考量過失情況,依照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1年4月,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209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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