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經營殯葬社的國民黨籍新竹縣議員上官秋燕因未經申請核准設置殯葬設施,提供喪家設靈、停放屍體使用等,遭新竹縣政府開罰50萬元。她不服提告抗罰,法院日前判她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上官秋燕涉嫌未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向新竹縣政府報請核准設置殯葬設施,在某地號經營「告別式場」,提供喪家作為禮廳、停放屍體、設靈等使用,縣府先後多次裁罰,要求限期改善等,但上官秋燕仍繼續經營。
新竹縣政府於民國111年9月間作出處分,裁處上官秋燕新台幣50萬元罰鍰,相同違法行為的2名業者分別裁罰50萬元及60萬元。
上官秋燕等3人不服挨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們所設置的靈堂等設施,為殯葬管理條例91年間制定前已存在,基於平等原則及公益原則等,他們應可繼續使用這些殯葬設施。
上官秋燕表示,他們是「殯葬服務業」而非「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裁罰處分的違章期間,並沒有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縣府於輔導期間一再裁罰,沒有給他們說明機會,請求撤銷原處分。
新竹縣政府抗辯指出,上官秋燕等人未經核准設置並經營禮廳及靈堂等殯葬設施,已遭多次檢舉,經多次裁罰後,仍持續違法經營,反覆侵害殯葬管制的公共法益,因多次違規行為而按次連續處罰及加重裁罰,才作成本件原處分,並沒有裁量濫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任何人」為殯葬設施的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均應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合議庭指出,上官秋燕等人在同一地點未依殯葬管理條例報准設置殯葬設施而營業,視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屢經裁處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報准設置,仍持續為營業,自有違章的故意,相關行為符合裁罰要件。
法院指出,縣府斟酌上官秋燕等人違章次數及限改期內仍持續營業等情形,作成原處分(各裁罰50萬元、60萬元、50萬元),屬於法定罰金額度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低額度處罰,並無不當。
合議庭認定,上官秋燕等人主張並無可採,原處分事實及理由記載無誤,法令依據部分,縣府雖然誤認上官秋燕等人非殯葬設施經營業,而誤用殯葬管理條例第73條第3項,但其援用及裁量的法律效果與應正確適用的同條例第73條第1項無異,且與法院結論尚無不同,判決上官秋燕等人敗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9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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