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3日電)前朱姓警員被控勾結電玩業者,由業者安排人頭供朱男取締衝績效。一審判處朱男2年徒刑,二審改判刑1年6月並宣告緩刑。最高法院認為朱男不符緩刑要件,撤銷緩刑,判刑1年6月定讞。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朱姓男子在民國99年至101年間擔任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警員,為達成取締賭博電子場績效,勾結謝姓電玩業者。
朱男先與謝男約定警方取締時間,以便謝男提前安排人頭冒充賭博電玩負責人,並於取締當天逮捕人頭負責人,3度藉此達成績效。
一審認為,朱男犯行損害偵查犯罪的正確性,無端浪費司法資源,考量朱男審理時坦承犯行,犯罪目的出於急功近利,並非為加害他人,審酌動機、目的等情狀認定並非惡劣難赦,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
案經朱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朱男一時失慮,審酌犯後態度良好,撤銷改判1年6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0萬元。
檢察官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朱男不符緩刑要件,日前撤銷緩刑,判刑1年6月,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20913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