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前樂陞科技董事長許金龍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高院更一審考量許男坦承部分犯行並返還公司財產,改判刑10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全案起於,許金龍被控利用不實私募密約套利,另藉回售Tiny Piece(TP)公司造成樂陞科技損害,又涉操縱股價、美化財報、侵占款項等罪。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將許金龍判刑1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改判12年,併科罰金1億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有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酌,許金龍曾任記者,擔任上櫃公司董事長期間,貪圖私利而取得私募股票伺機牟利,發動私募而取得為數非少的樂陞公司股票,復未據實申報公告,影響金融市場的秩序重大,並因而取得價差暴利。
更一審指出,許金龍利用百尺竿頭公司名義負責人,根本無從支付48億6400萬元的增資款,有資金未到位的重大風險,卻讓投資人陷於錯誤誤信百尺竿頭公司資力充分而能順利完成公開收購,讓投資人購入樂陞公司股票或參與應賣,嚴重破壞證券投資市場秩序。
更一審表示,考量許金龍將樂陞公司財產視為個人私物,侵占樂陞公司財產達350萬元,後續已返還,以及他在更一審理期間部分坦承犯行等,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600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逾12億元追繳沒收。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量刑妥適,調查完備,判決理由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戴光育)11209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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